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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10-18 13:58:27来源:双创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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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

(市经信委部分)

根据《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申报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由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按照新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申报材料

1、“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1);

2、申请报告;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2);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3);

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附表4);

7、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按担保合同编号汇总):附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担保分别按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的顺序装订)(附表5);

8、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附表6、附表7);

9、“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8)。

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属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且运行两年以上。

2、申报单位的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年服务企业数、用户满意率等指标符合示范平台标准。

3、申报单位必须是主要服务于合肥市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的服务机构,且是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

1、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6、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7、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8、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奖励申报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包括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及全国工商联执委企业。

2、将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迁至我市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合肥市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奖励申请书(见附件3);

2、申请报告;

3、合肥市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

4、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四、民营经济考核表彰工作评选细则

(一)评选范围

纳入考评的民营经济主体,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评选种类

1、优秀民营企业。从全市民营经济主体中评选出50户优秀民营企业。

2、优秀民营企业家。从全市民营经济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中评选出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

3、10佳民营企业创业者。从全市民营经济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中评选出10名优秀民营创业者。

(三)评选方法

1、优秀民营企业。考虑到照顾地区面、涵盖行业面,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从纳入统计范围的民营企业中推荐30户在当地影响大、发展快、贡献多的企业参加评选。同时,考虑到民营企业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联等单位推荐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和单位,确定了20户其他行业优秀民营企业。

2、优秀民营企业家。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情况,结合省统计局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吸纳就业、工资福利支出等4项指标计算),参考企业年实际入库税额,从推荐企业中确定30户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优秀民营企业家人选。同时,考虑到各地民营经济发展差异,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为体现表彰的广泛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部分市直单位推荐2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人选。

3、10佳民营企业创业者。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根据省统计局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吸纳就业、工资福利支出等4项指标计算),结合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部门意见研究确定10佳民营企业创业者。

(四)评选表彰

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10佳民营企业创业者初选名单后,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发文,并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予以表彰奖励。

五、其他

(一)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审批

1、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统一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申报,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审核,经公示合格的企业补助项目报市政府审批。(联系电话:63537919)。

2、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委窗口,报市中小企业局。由专家评审确定并公示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

3、申报“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奖励”。由各企业主体向所在辖区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后,经市经信委窗口,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公示合格的企业补助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4、申报“民营经济考核表彰工作”。各申报单位向所在辖区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经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公示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形式审查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后予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设备清单及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三)申报时间

各类项目按年度申报,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项目于次年的3月1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奖励及民营经济考核表彰工作评选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补助期限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五)政策衔接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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